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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8:4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 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2 本公司合 本条款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

  同解除权 的限制

  6.3 被保险人 变动

  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 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 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未曾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 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6.5 职业或工 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 7.20);若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 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