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3 08:4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具体交费方式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
动 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 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 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 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 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 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 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同的手续及风 (1)保险合同;
险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 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权的限制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
7.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 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 释义
8.1 工伤 工伤认定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为依据。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