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3 08:4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成
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 的投保条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具体
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以
下保险责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 险金额与对应的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倍数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参照保单签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
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工伤事故报告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明;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 度鉴定书;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