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久久同祥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09:4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久久同祥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私家车、公务车,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附加久久同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