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0:1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伤残 交通意外身故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身故保险金或关爱护理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当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价值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同时,将当时被保险人的单位交费账户价值给付投保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伤残的,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