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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0:1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投保人证明;

  2. 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6.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7.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中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