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0:1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在依据本条规定给付上述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