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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09:1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建信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TADD )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

  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

  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

  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

  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

  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

  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

  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二、意外医疗给付条款(简称TAMR )

  1、 若本保障项目未在本合同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2、 意外医疗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见释义)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

  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

  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意外医疗给付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第六条 保险期间的���长 第十五条 身体检查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七条 释义

  第九条 受益人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

  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TA。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TADD)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 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 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 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 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