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11:43: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剩余月数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 11 个月 - - - 55%
满 10个月但不满 11个月 - - - 5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45%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35%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30%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50% 25%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40% 20%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30% 15%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40% 20% 10%
满 1 个月但不满 2 个月 - 20% 10% 5%
不满 1 个月 0% 0% 0% 0%
解除合同会使您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百分之三十五的金额后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6.4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保险事故通知
(2)保险金给付
(3)保险费的交纳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