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全无忧人身意外(职团版)伤害保险
2014-10-20 10:46: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全无忧人身意外(职团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主险合同中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全无忧人身意外(职团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主险合同中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同主险责任免除。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3.3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