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0 11:1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害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 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 的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范围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由投保人根据旅游(见 7.1)类别,在投保时从 以下三类中进行选择:
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 国内旅游。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 止日 24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见 7.2)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且自急性 病发作之日起 10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最严重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
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医疗保险 金
(可选)
丧葬费用 保险金
(可选)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7.4)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 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 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 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性病发 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 费用仅限于在境内(见 7.5)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