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6 11:4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的保障5. 合同解除7.9 非处方药
2.1保险金额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潜水
2.2保险期间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1攀岩
2.3保险责任6.1效力终止7.12探险
2.4补偿原则6.2适用主合同条款7.13武术比赛
2.5责任免除7. 释义7.14特技表演
3. 保险金的申请7.1意外伤害7.15康复治疗
3.1受益人7.2医院7.16牙齿治疗
3.2保险事故通知7.3毒品7.17有效身份证件
3.3保险金申请7.4酒后驾驶7.18未满期净保险费
3.4保险金给付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 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或者投保人指定且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生 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1)事故,在医院(见 7.2)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 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 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 的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
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 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 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 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
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 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 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 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