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IAMRC)
2014-10-11 13:2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IAMRC)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5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00元 |
1年 |
26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0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6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受益人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释���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IAMRC。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