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1:09: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
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附表1 及附表2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及附表2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 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 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 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 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附表1 及附表2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
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 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及附表2所列残疾的, 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