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1 11:0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216 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
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1年按365日计算)。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公司审 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合同累 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