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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10:2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 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 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续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权的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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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 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 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9.4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期满;(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4)百年附加福运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效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