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2014-10-11 09:5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0岁-65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25岁-35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0岁-17岁 | 117.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0岁-35岁 | 12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18岁-65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18岁-65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18岁-50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18岁-60岁 | 19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3.0万 |
1年 |
18岁-55岁 | 19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3.0万 |
1年 |
18岁-55岁 | 31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187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5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