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0 13:3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0岁 | 616.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意外残疾、医疗20.0万 |
1年 |
18岁-60岁 | 6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3.0万 住院日额补贴50元 意外伤残10.0万 住院医疗3.0万 意外身故10.0万 |
1年 |
24岁 | 53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20.0万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
1年 |
25岁 | 656.00元 | 1年 |
器官移植2.0万 意外医疗2.0万 住院日额100元 非器官移植3000元 意外伤害10.0万 住院医疗2.0万 门诊600元 |
1年 |
27岁 | 1068.00元 | 1年 |
意外伤残、烧伤、身故50.0万 |
1年 |
30岁 | 140.00元 | 1年 |
意外保障10.0万 |
1年 |
30岁 | 127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50.0万 住院医疗10000元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35岁 | 2472.00元 | 1年 |
住院医疗3.0万 意外伤害100.0万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45岁 | 1009.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2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