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9)
2014-10-10 13:2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经法院宣告死 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 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资格,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 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向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