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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9)

2014-10-10 13:2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并经我们同意,以

  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配偶或子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是中途申请附加的,经我们同意后,以保险单上所约定的日期为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并至主合同当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周 岁。

  1.4 投保范围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附加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同意,投保人可选 择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子女指不满25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 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的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 续期保险费,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 为一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 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 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 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