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9)
2014-10-10 13:2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并经我们同意,以
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配偶或子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是中途申请附加的,经我们同意后,以保险单上所约定的日期为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并至主合同当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周 岁。
1.4 投保范围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附加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同意,投保人可选 择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子女指不满25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 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的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 续期保险费,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 为一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 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 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 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