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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吉祥行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9 12:4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之间(含30日和7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可以选择的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包括A类、B类、C类、D类和E类意外伤害事故。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伤,本公司按照《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