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9 11:3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
知到达投保人当日的24时起终止。
6.6 职业或工种的确
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 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6.7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
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
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释义
7.1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7.2 工伤保险 指国务院令第375号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并认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工伤保险。
7.3 工伤 指被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规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7.4 当地 指投保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在地。
7.5 既往工伤 指在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发生的工伤。
7.6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7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期交保险费-手续费)Î(1-当期已经过天数/整期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8 手续费 指本公司对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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