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08 11:5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⒍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 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 利的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 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
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1.15]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 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16]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 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
的权利。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⒏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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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续 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⒐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 告知 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
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 退还保险费。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权的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⒑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
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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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际不符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