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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08 11:5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

  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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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险金限制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生存保险金[11.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前每满 2 周

  年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仍生存,

  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6%给付“生存保险金”。

  2.4.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全部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11.4]二者较大

  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11.8]的机动车[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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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

  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10]

  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

  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

  可抗力[11.11]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