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倍保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10)
2014-10-08 11:2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年龄错误
8.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7.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z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y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17)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4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毒品
9.5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
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 出租车,不包括从事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的汽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 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 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 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 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 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客运��共交通
工具期间
9.4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 释义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8.2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