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高新技术企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30 10:41: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高新技术企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 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 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 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 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
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附加高新技术企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23 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