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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30 10:23: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的;

  十七、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14)将按照本主险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确定。您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15)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