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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9 13:2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6.2),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