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稳得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29 11:4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附加稳得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59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及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稳得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福长期护理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三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9周岁之间(含28日和59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及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且与主险合同第八条约定情形发生而退还的现金价值不可兼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意外身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