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29 11:0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每日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每日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 180 日为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注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医疗津贴/最 高住院医疗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医疗津贴/最高住院医疗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 24 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使 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合同期满日前 3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合同期满 日,本公司将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至医院接 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每日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每日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 180 日为 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 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住院医疗 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累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最高住院医疗津贴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
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10)被保险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 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