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出行无忧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13:1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详见释义)的 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被保险人未乘坐所购客票指定的交通工具,您可以要求解 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 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1.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检票并进入所乘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
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
2.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进入所乘交通工具期间,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所乘交通工具中途停驶,被保险人改乘客运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指
定的其他交通工具,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抵达原定终点离开所
改乘交通工具时。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 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 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 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 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为 100元,赔付比例为 8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
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门诊治疗的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15日,对于住院治疗的
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时,本公司对被保险
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