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11:01: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附加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