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10: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被保险人变动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交通工具
7.2 意外伤害
7.3 III度烧伤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未满期净保险费
7.9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见7.1)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7.3,以下简称“烧伤”),本公司根据其烧伤面积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烧伤保险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所指的烧伤面积及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