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如何?
2014-09-26 10:1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恒康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2)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8)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9)、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0)、探险活动(11)、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12)、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二、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3)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恒康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主险合同以及“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险条款与“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条款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