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25 09:0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重症监护津贴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 5.1)进 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 90 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 180 日为限。若被保 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日, 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 重症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 监护病房(见 5.2)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见 5.3)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 贴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 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 5.1)进 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9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 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 监护病房(见 5.2)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见5.3)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 贴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 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