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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09:06: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 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

  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 四条“保险责任”第三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本合

  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犹豫期

  对于保险期间为 1年的保险合同,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 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 10天、1个月、3个月、6 个月的保险合同没有犹豫期。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为 1年的保险合同,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保险期间为10天、1个月、3 个月、6

  个月的保险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