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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09:06: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2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 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 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天)进行残疾鉴定, 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 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 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 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 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 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我们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

  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4(详见附表三:《现金价

  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三”),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5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7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