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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4 10:38: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在我们给付本条第一款残疾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1年给付1次,固定给付10年。

  

  [1]。

  [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在我们给付本条第一款残疾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1年给付1次,固定给付10年。

  [4](详见附表二:《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