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3 12:1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有效票证及游泳体检合格证经检票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有效票证及游泳体检合格证经检票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投保范围。.. 2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保险期间。.. 2
第六条保险责任。.. 2
第七条责任免除。.. 3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第十条受益人。.. 4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6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6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6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6
第十八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6
第十九条释义。.. 7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八、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被保险人违反游泳场、池、馆的规定。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票证及游泳体检合格证经检票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的游泳者,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