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2:0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终止。
意外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 保险金 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 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7.3)接受门诊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门诊医疗 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 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 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 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见 7.8);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 7.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0)不在此限;
(9) 疗养、康复治疗(见7.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 被保险人擅自或者强行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3)。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