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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2:0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2意外伤害

  1.1合同构成3.4保险金给付7.3医院

  1.2合同成立及生效3.5诉讼时效7.4毒品

  1.3投保年龄4. 保险费的交纳7.5酒后驾驶

  2. 我们提供��保障4.1保险费的交纳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1保险金额5. 合同解除7.7无有效行驶证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8机动车

  2.3保险期间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9医疗事故

  2.4保险责任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0非处方药

  2.5补偿原则6.2合同内容变更7.11康复治疗

  2.6责任免除6.3联系方式变更7.12牙齿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6.4争议处理7.13未满期净保险费

  3.1受益人7. 释义7.14有效身份证件

  3.2保险事故通知7.1周岁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对于乘坐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加剪进

  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 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者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验票进入码头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指本合同约定的客运列车、汽车、轮船,以下同)在

  金 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 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

  金 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 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