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关爱生命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44: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关爱生命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8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三)被保险人乘坐(非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四)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五)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六)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出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导致其收入损失。
上述第(一)至(六)类风险对应的保险金为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第(七)、(八)类风险对应的保险金分别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第(二)至(六)类风险中的任一类风险而身故或残疾,由于该类风险同时属于第(一)类风险,本公司同时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风险及第(一)类风险承担相应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与投保人未约定对第(一)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第(一)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第(一)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尚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对其中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残疾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无论是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还是两者之和,均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因此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