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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顺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3 10:3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 3.3 条的约定向我们申领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 取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前身故,若能依据本合同 2.4 条确定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 给付金额的,则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将按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然后再按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 3.3 条的约定向我们申领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 取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前身故,若不能依据��合同 2.4 条确定意外烧伤/残疾保险 金给付金额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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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

  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 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 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 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交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交费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 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交费 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保险 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续及风险 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