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3 10:3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2保险事故通知7.释义7.16未满期净保险费
3.3保险金申请7.1周岁7.17有效身份证件
3.4保险金给付7.2意外伤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
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险金限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 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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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 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 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上任何 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