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2014-09-23 10:12: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60.00元 | 1年 |
特定意外伤害10.0万 |
1年 |
49岁 | 300.00元 | 1年 |
特定意外伤害5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给付同等金额。
特定意外事故是指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给付同等金额。
特定意外事故是指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职业或工种为基础。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或工种核定的费率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 续保
在附加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