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5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9、 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因其他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支出;
11、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2、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并审核同意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并经审核同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