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44: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15)及利息(16),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表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附加险合同上次保险费支付日
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的月数不同交费方式下的退费比例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不足一个月60%50%30%0%
足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45%30%0%-
足三个月但少于四个月35%10%--
足四个月但少于六个月20%0%--
足六个月但少于九个月10%--
足九个月但少于十二个月0%---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