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44: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您投保的“恒康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持一致,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14)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恒康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二、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