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释义

  7.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2全残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