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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见7.2),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确定是否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9)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